九龍地域校長聯會有限公司
( 依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成立 )
執行委員會及監事委員會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 名稱:本會定名為九龍地域校長聯會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
(Kowloon Region School Heads Association Company Limited Executive Committee)
(二) 會址:本會註冊會址在香港
(三) 性質:本會乃非牟利教育團體。
(四) 宗旨:概依董事會章程第三條3.1至3.26。
第二章 會 員
(五) 會員資格: 1. 凡地域內之現職校長而願意遵守本會章則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離任九龍地域及退休之會員校長,均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六) 入會手續:凡本地域校長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及榮譽會員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格,經執
行委員
會通過及繳交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或榮譽會員。
(七) 會員權利: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提議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2. 退休之榮譽會員在監事委員會選舉上,享有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3. 會員及榮譽會員均可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八)會員義務: 1. 出席有關之會議;
2.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3. 繳納會費。
(九)聘任職位: 1. 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名譽主席(由歷屆卸任主席擔
任)、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名,執行委員會邀請社會賢達及熱心教育人士出任;
2. 本會第一屆主席正名為「創會主席」。
3. 聘任人士之任期與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十一) 執行委員會由十五至三十五人組成,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正副義務秘書、正副義務
司庫及總務若干名。
(十二)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兩年一屆。
(十三) 如遇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互選一人代行其職務。如副主席亦出缺時,則由執行委員中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
(十四)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
2. 選舉或罷免執行委員;
3. 省覽及通過上年度之主席報告及財政結算;
4. 通過及支持經由執行委員推薦與教育有關之活動。
(十五) 執行委員會職權: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製定各項活動預算;
3. 推行日常會務;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及議案;
5. 可增補執行委員,但總數不能超過本會章規定之執行委員會最高
人數。
(十六)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權:
1. 主 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委員進行工作,主持各項會議。
2. 副 主 席:襄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3. 義務秘書:主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保存印鑑及文件,準備會議議程及紀錄會議
議決案。
4. 義務司庫: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製每年財政結算送交會員大會通過。
5. 總 務:負責本會總務工作。
(十八) 監事委員會:
1. 監事委員會會員必須為本會退休之會員。
2. 該會宗旨除輔助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外,亦為加強維繫退休之會員校長、及為榮譽會員舉辦聯誼和康健等活動。
3. 該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1-5名、正副義務秘書長各一名及監事會委員5-35名;由全體榮譽會員選任。監事委員會兩年一任,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換屆及選舉必須於本會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後二十八個工作天內舉行或同時舉行。
4. 董事會主席及其中一位董事為該屆當然執行委員,職銜分別為會長及副會長,有選舉及投票權。
第四章 會議
(十九) 周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學年開課後首三個月內由主席召開,並須於開會前十四天以郵寄或電傳方式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為不少於會員人數五分一或二十人。如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宣告流會;惟仍須於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各會員續會,是次續會中之出席會員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二十) 特別會員大會:在過半數之執行委員或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下,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召
開特別會員大會。其出席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二十一)執行委員會須每年舉行例會四次。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例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執行委員。以過半數出席之執行委員為合法人數。
(二十二)所有決議案須出席委員多數贊成方可通過。表決時,如票數相同,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二十三)如主席及副主席於會議時均缺席,執行委員須另行推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第五章 選舉
(二十四)任期: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之後在週年會員大會中改選,連選得連任,惟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二十五)投票形式:會員週年大會以票選形式選出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及區代表十五至三十五名。
第六章 財政
(二十六)1. 會員及榮譽會員只須每屆繳納會費一次。會費金額由董事會決定。
2. 執行委員會得開設銀行戶口接取董事會之活動撥款。
&n, bsp; 3. 所有收入必須存入本會名義之銀行戶口。
4. 本會所有與支出有關之票據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其中二人)及正副義務司庫任何兩人聯署加上會印為有效。
第七章 債務及責任
(二十七)本會所有債務應由全體會員負責,每人承額以港幣壹百元為限
第八章 附則
(二十八)一切代表本會對外界發表之公開言論,必須由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或由執行委員會委派之發言人發表。
(二十九)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呈交董事會處理,方能生效。